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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4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本院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              │竊盜              │
│              │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19日       │98年2 月19日      │98年2 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察署98年度偵字第84│
│              │1043號            │226 號            │28號              │
├──┬────┼─────────┼─────────┼─────────┤
│最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152  │98年度易字第1448  │98年度審訴字第1542│
│實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8年5月26日       │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7日       │
│    │        │                  │                  │                  │
├──┼────┼─────────┼─────────┼─────────┤
│確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6月15日       │98年8月7日        │98年8月10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4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