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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3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呂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33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毒品等案件,曾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402、14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3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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