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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7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7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2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本院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29日為警採│97年12月16日為警採│
│              │尿前回溯26小內某時│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
│              │                  │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500號             │500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610 │98年度審訴字第610 │
│實  │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8年4 月30日      │98年4 月30日      │
│    │        │                  │                  │
├──┼────┼─────────┼─────────┤
│確  │法    院│同上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同上              │同上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98年4 月30日      │98年4 月30日      │
│    │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2 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
│              │字第6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編      號  │       三         │       四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14日       │97年4 月17日至97年│
│              │                  │4 月23日為警查獲前│
│              │                  │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7年度偵字第  │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
│              │26030號           │131 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審易字第279 │98年度簡上字第528 │
│實  │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8年6 月5 日      │98年6 月30日      │
│    │        │                  │                  │
├──┼────┼─────────┼─────────┤
│確  │法    院│同上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同上              │同上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98年6 月29日      │98年6 月30日      │
│    │        │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7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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