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294 號刑事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豐簡字第494 號刑事簡易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57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普通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減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 │為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罪日期 │民國96年4 月21日│民國96年6 月16日│民國96年6 月16日│ │ │凌晨2 時許為警採│ │ │ │ │尿回溯2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速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字第2496號 │字第3001號 │第25154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29│96年度豐簡字第49│96年度易字第6257│ │ 實│ │4 號 │4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7年4 月18日 │96年7 月2 日 │97年1 月24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29│96年度豐簡字第49│96年度易字第6257│ │ 決│ │4 號 │4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5 月19日 │96年7 月30日 │97年2 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