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7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7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聲字第4874號│├───────┬──────────────┬──────────────┬──────────────┤│編 號│ 壹 │ 貳 │ 叁 │├───────┼──────────────┼──────────────┼──────────────┤│罪 名│贓物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97年7月6日 │97年7月5日 │97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5850號 │毒偵字第5103號 │毒偵字第5673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壢簡字第2925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98年度│同左 ││ 實 │ │ │審訴字第234號 │ ││ 審 ├────┼──────────────┼──────────────┼──────────────┤│ │判決日期│97年11月12日 │97年3月31日 │同左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7年度壢簡字第2925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 │同左 ││ 判 │ │ │98年度審訴字第23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2月11日 │97年4月27日 │同左 │├──┴────┼──────────────┼──────────────┼──────────────┤│編 號│ 肆 │ 伍 │ 陸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捌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97年7月6日 │97年8月29日 │97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5103號 │毒偵字第5673號 │毒偵字第6238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98年度│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 ││ 實 │ │審訴字第234號 │ │ ││ 審 ├────┼──────────────┼──────────────┼──────────────┤│ │判決日期│98年3月31日 │同左 │98年4月10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98年度│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 ││ 判 │ │審訴字第234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4月27日 │同左 │98年5月4日 │├──┴────┼──────────────┼──────────────┼──────────────┤│編 號│ 柒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 │├───────┼──────────────┼──────────────┼──────────────┤│犯 罪 日 期│98年8 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 │ ││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 ││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623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4月1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5月4日 │ │ │├──┴────┼──────────────┴──────────────┴──────────────┤│備 註│編號貳至伍: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88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 年陸月。 ││ │編號陸、柒: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7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