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竊盜未遂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 │ │項 │款、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97年6 月14日 │97年5 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3206號 │度偵字第12790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408號 │97年度壢簡字第242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408號 │97年度壢簡字第242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2月1 日 │97年12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