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14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6977號),於中
華民國99年11月1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己○○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己○○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1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7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已於97年4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附記事項: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 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 號解釋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則於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自98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其中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已被宣告違憲而失其效力。故而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即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本件應執行刑部分雖逾6 個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地點 │ 犯罪方式、被害人及財物 │主文 │ │號│ │ │ │ ├─┼─────────────┼────────────────┼────┤ │㈠│97年10月14日下午4 時許前某│己○○以自備鑰匙1 支(未扣案),│己○○竊│ │ │時,在桃園縣龍潭鄉○○路75│竊取辛○○所有之車牌號碼VNH-220 │盜,累犯│ │ │號前。 │號輕型機車1 輛,得手供己代步使用│,處有期│ │ │ │後棄置,警方於桃園縣龍潭鄉梅龍一│徒刑參月│ │ │ │街底尋獲該車。 │,如易科│ │ ├─────────────┴────────────────┤罰金,以│ │ │證據:丁○99年度偵字第6977號卷 │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 │ │1.99.2.8被告己○○警詢筆錄(P5-7) │壹日。 │ │ │2.97.10.14被害人辛○○警詢筆錄 (P12) │ │ │ │3.99.3.17被告己○○偵訊筆錄 (P36-43)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 ( │ │ │ │ VNH-220 辛○○) (P20) │ │ │ │5.刑案現場照片4張(P30、57) │ │ ├─┼─────────────┬────────────────┼────┤ │㈡│98年1 月10日下午6 時5 分許│己○○以自備鑰匙1 支(未扣案),│己○○竊│ │ │前某時,在桃園縣龍潭鄉梅龍│竊取壬○○所有之車牌號碼RQT-256 │盜,累犯│ │ │一街78巷21號前。 │號輕型機車1 輛,得手供己代步使用│,處有期│ │ │ │後棄置,警方於桃園縣龍潭鄉梅龍一│徒刑參月│ │ │ │街120 巷20號前尋獲該車。 │,如易科│ │ ├─────────────┴────────────────┤罰金,以│ │ │證據:丁○99年度偵字第6977號卷 │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 │ │1.99.2.8被告己○○警詢筆錄(P5-7) │壹日。 │ │ │2.98.1.10被害人壬○○警詢筆錄(P13) │ │ │ │3.99.3.17被告己○○偵訊筆錄 (P36-43)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 ( │ │ │ │ RQT-256壬○○)(P21) │ │ │ │5.刑案現場照片4張(P28、57) │ │ │ │6.失竊機車照片2張(P54) │ │ ├─┼─────────────┬────────────────┼────┤ │㈢│98年1 月12日晚間6 時50分許│己○○以自備鑰匙1 支(未扣案),│己○○竊│ │ │前某時,於桃園縣龍潭鄉梅龍│竊取甲○○所有之車牌號碼LL6-471 │盜,累犯│ │ │路與龍源路口。 │號重型機車1 輛,得手供己代步使用│,處有期│ │ │ │後棄置,警方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徒刑參月│ │ │ │188 號前尋獲該車。 │,如易科│ │ ├─────────────┴────────────────┤罰金,以│ │ │證據:丁○99年度偵字第6977號卷 │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 │ │1.99.2.8被告己○○警詢筆錄(P5-7) │壹日。 │ │ │2.98.1.12被害人甲○○警詢筆錄(P14) │ │ │ │3.99.3.17被告己○○偵訊筆錄 (P36-43)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098013CJW0Z78X( │ │ │ │ LL6-471甲○○)(P22) │ │ │ │5.刑案現場照片4張(P29、57) │ │ ├─┼─────────────┬────────────────┼────┤ │㈣│98年1 月17日晚間7 時10分許│己○○以自備鑰匙1 支(未扣案),│己○○竊│ │ │前某時,於桃園縣龍潭鄉湧光│竊取戊○○所有之車牌號碼SKG-236 │盜,累犯│ │ │路623 巷1 弄35號前。 │號輕型機車1 輛,得手供己代步使用│,處有期│ │ │ │後棄置,警方於桃園縣中壢市○○街│徒刑參月│ │ │ │184 號前尋獲該車。 │,如易科│ │ ├─────────────┴────────────────┤罰金,以│ │ │證據:丁○99年度偵字第6977號卷 │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 │ │1.99.2.8被告己○○警詢筆錄(P5-7) │壹日。 │ │ │2.98.1.17被害人戊○○警詢筆錄(P15) │ │ │ │3.99.3.17被告己○○偵訊筆錄 (P36-43)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098013CJW1CFHT( │ │ │ │ SKG-236戊○○)(P23) │ │ │ │5.刑案現場照片4張(P30、58) │ │ │ │6.失竊機車照片2張(P55) │ │ ├─┼─────────────┬────────────────┼────┤ │㈤│98年1 月25日凌晨某時許,在│己○○以自備鑰匙1 支(未扣案),│己○○竊│ │ │桃園縣龍潭鄉○○○街12巷16│竊取癸○○所有之車牌號碼GV2-452 │盜,累犯│ │ │號前。 │號重型機車1 輛,得手供己代步使用│,處有期│ │ │ │後棄置,該車尚未為警尋獲。 │徒刑參月│ │ ├─────────────┴────────────────┤,如易科│ │ │證據:丁○99年度偵字第6977號卷 │罰金,以│ │ ├──────────────────────────────┤新臺幣壹│ │ │1.99.2.8被告己○○警詢筆錄(P5-7) │仟元折算│ │ │2.98.1.25被害人癸○○警詢筆錄(P16) │壹日。 │ │ │3.99.3.17被告己○○偵訊筆錄 (P36-43)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098013CJW20FXU( │ │ │ │ GV2-452癸○○)(P24) │ │ │ │5.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99.7.20 被害人癸○○(P61) │ │ │ │6.刑案現場照片2張(P28) │ │ ├─┼─────────────┬────────────────┼────┤ │㈥│98年1 月25日上午5 時45分許│己○○以自備鑰匙1 支(未扣案),│己○○竊│ │ │前某時,桃園縣龍潭鄉○○路│竊取王連玉花所有,現由丙○○使用│盜,累犯│ │ │57 巷4之3 號前。 │之車牌號碼GBW-181 號重型機車1 輛│,處有期│ │ │ │,得手供己代步使用後棄置,警方於│徒刑參月│ │ │ │桃園縣龍潭鄉○○路231 巷內尋獲該│,如易科│ │ │ │車。 │罰金,以│ │ ├─────────────┴────────────────┤新臺幣壹│ │ │證據:丁○99年度偵字第6977號卷 │仟元折算│ │ ├──────────────────────────────┤壹日。 │ │ │1.99.2.8被告己○○警詢筆錄(P5-7) │ │ │ │2.98.1.25證人丙○○警詢筆錄(P17) │ │ │ │3.99.3.17被告己○○偵訊筆錄 (P36-43)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 │ │ │ │ GBW-181丙○○)(P25) │ │ │ │5.刑案現場照片4張(P28、58) │ │ │ │6.失竊機車照片2張(P55) │ │ ├─┼─────────────┬────────────────┼────┤ │㈦│98年2 月5 日上午8 時許前某│己○○以自備鑰匙1 支(未扣案),│己○○竊│ │ │時,在桃園縣龍潭鄉○○路八│竊取乙○○所有之車牌號碼SLF-389 │盜,累犯│ │ │德段408 巷38弄10號前。 │號輕型機車1 輛,得手供己代步使用│,處有期│ │ │ │後棄置,警方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徒刑參月│ │ │ │4段45 弄96號前尋獲該車。 │,如易科│ │ ├─────────────┴────────────────┤罰金,以│ │ │證據:丁○99年度偵字第6977號卷 │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 │ │1.99.2.8被告己○○警詢筆錄(P5-7) │壹日。 │ │ │2.98.2.5被害人乙○○警詢筆錄(P18) │ │ │ │3.99.3.17被告己○○偵訊筆錄 (P36-43)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098023CJW0BKY7( │ │ │ │ SLF-389乙○○)(P26) │ │ │ │5.被害人乙○○遭竊機車(SLF-389)車籍資料(P60) │ │ │ │6.刑案現場照片4張 (P29、58) │ │ ├─┼─────────────┬────────────────┼────┤ │㈧│98年3 月8 日下午1 時30分許│己○○以自備鑰匙1 支(未扣案),│己○○竊│ │ │前某時,在桃園縣龍潭鄉八張│竊取巫惠菁所有,現由庚○○使用之│盜,累犯│ │ │犁21號聯寶城前空地。 │車牌號碼PF7-511 號重型機車1 輛,│,處有期│ │ │ │得手供己代步使用後棄置,警方於桃│徒刑參月│ │ │ │園縣龍潭鄉○○路533 巷10號前尋獲│,如易科│ │ │ │該車。 │罰金,以│ │ ├─────────────┴────────────────┤新臺幣壹│ │ │證據:丁○99年度偵字第6977號卷 │仟元折算│ │ ├──────────────────────────────┤壹日。 │ │ │1.99.2.8被告己○○警詢筆錄(P5-7) │ │ │ │2.98.3.11證人庚○○警詢筆錄(P19) │ │ │ │3.99.3.17被告己○○偵訊筆錄 (P36-43)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 │ │ │ │ PF7-511庚○○)(P27) │ │ │ │5.刑案現場照片4張(P29、59) │ │ │ │6.失竊機車照片2張 (P5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