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海洛因捌包(毛重貳點伍壹公克公克、淨重壹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92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9 月19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3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3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5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5年間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數罪入監接續執行,已於96年9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刑期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針筒施打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分別於:
㈠98年6 月30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55號之「金樺汽車旅館」第142 號房間內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海洛因8 包(毛重2.51公克、淨重1.01公克)、 注射針筒2 支、及同遭查獲之甲○○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5 小包(毛重3.28公克,淨重2.32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電子磅秤1 個、分裝勺2 支、分裝袋20 個 ,乙○○並同意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
㈡於98年5 月4 日下午2 時在桃園縣龍潭鄉○○路21號為警盤查時主動坦承犯行並同意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鍾雅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扣案物品 │所犯法條及罪│ 宣告刑 │ │號│ │ │ │名 │ │ ├─┼─────┼─────┼──────┼──────┼───────┤ │一│98年6 月30│桃園縣中壢│海洛因8包( │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捌月│ │ │日早上7 時│市○○街55│毛重2.51公克│條例第10條第│。扣案海洛因捌│ │ │許 │號之「金樺│,淨重1.01公│1 項施用第一│包(毛重貳點伍│ │ │ │汽車旅館」│克)、注射針│級毒品罪 │壹公克公克、淨│ │ │ │第142 號房│筒2支、甲基 │ │重壹點零壹公克│ │ │ │內 │安非他命5 包│ │)均沒收銷燬,│ │ │ │ │(毛重3.28公│ │注射針筒貳支均│ │ │ │ │克,淨重2. │ │沒收。 │ │ ├─────┼─────┤32公克)、吸├──────┼───────┤ │ │98年6 月29│同上 │食器1 組、電│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陸月│ │ │日早上某時│ │子磅秤1 個、│條例第10條第│。 │ │ │ │ │分裝勺2 支、│2 項施用第二│ │ │ │ │ │分裝袋20個 │級毒品罪 │ │ ├─┼─────┼─────┼──────┼──────┼───────┤ │二│98年5 月4 │同上 │無 │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捌月│ │ │日早上某時│ │ │條例第10條第│。 │ │ │ │ │ │1 項施用第一│ │ │ │ │ │ │級毒品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