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