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7年7 月27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7年12月26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又於97年12月18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8年11月23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等情,分別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27日 │97年12月18日 │├──┬─────┼──────────┼──────────┤│ 偵 │ 機 關 │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477號│98年度偵字第4380號 │├──┼─────┼──────────┼──────────┤│ 最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838號│98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12月26日 │98年10月30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97年12月26日 │98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