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 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自無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而無得依同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偽造印文 │有期徒刑│98年10月15日│本院99年度審易字│99年6月30日 │ │ │ │3月 │ │第879號刑事判決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10月15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7月22日 │ │2 │制條例第10│10月 │ │第1139號刑事判決│(編號2 、3 │ │ │條第1 項 │ │ │ │定應執行刑為│ │ │ │ │ │ │1年2月)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10月15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7月22日 │ │3 │制條例第10│6月 │ │第1139號刑事判決│ │ │ │條第2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