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60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11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於93年7 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於99年10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51號函暨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