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袁國義
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國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國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71號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26好判決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3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