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99年7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第三行至第十一行及第十七行至第二十五行關於「扣案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槍用工作平台壹組、乙炔切割器壹台、沙輪機壹台、小型沙輪機貳組、改槍用工具箱壹箱、油壓千斤頂壹台、手動千斤頂壹台、噴燈貳支、改造手槍手冊壹本、色戒100 牌FS-0418 改造手槍槍管壹支、槍箱貳只均沒收。」部分均應更正記載為「扣案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槍用工作平台壹組、乙炔切割器壹台、沙輪機壹台、小型沙輪機貳組、改槍用工具箱壹箱、油壓千斤頂壹台、手動千斤頂壹台、噴燈貳支、改造手槍手冊壹本、色戒100 牌FS-0418 改造手槍槍管壹支、改造手槍半成品壹枝、槍箱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至第十一行及第十七行至第二十五行,原均記載為「扣案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號)、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改槍用工作平台壹組、乙炔切割器壹台、沙輪機壹台、小型沙輪機貳組、改槍用工具箱壹箱、油壓千斤頂壹台、手動千斤頂壹台、噴燈貳支、改造手槍手冊壹本、色戒100 牌FS-0418 改造手槍槍管壹支、槍箱貳只均沒收。」部分均應補充更正記載為「扣案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COLT 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槍用工作平台壹組、乙炔切割器壹台、沙輪機壹台、小型沙輪機貳組、改槍用工具箱壹箱、油壓千斤頂壹台、手動千斤頂壹台、噴燈貳支、改造手槍手冊壹本、色戒100 牌FS-0418 改造手槍槍管壹支、改造手槍半成品壹枝、槍箱貳只均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