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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968號),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9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7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9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72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又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951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05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報結,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7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898 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另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桃簡字第1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後三罪,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4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再與上揭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之刑期,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5年3 月10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至95年8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均稱安非他命,應予更正)之犯意,於99年4 月4 、5 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快活林汽車旅館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4 月7 日晚間9 時3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