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9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91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4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自備鑰匙、T字起子及手電筒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連續竊盜、連續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1年度易字第2010號、92年度壢簡字第13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1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於92年間因連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7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接續執行,於94年10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93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4 月、3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6年12月12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9年3 月27日下午3 時15分許,在甲○○位於桃園縣龍潭鄉○○路42號4 樓之7 住處地下室(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T 字起子、手電筒各1 支,破壞甲○○占有使用之車牌號碼101 —EHX 號重型機車之置物箱鎖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甲○○所有之MP3 隨身聽1 台及灰色手套1 雙得手(業據甲○○領回),經甲○○從監視器畫面目擊而報警處理,乙○○於同日下午3 時20分許甫走出上址地下室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件竊盜犯行所用自備鑰匙、T 字起子及手電筒各1支。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贓物領據(保管)單1 紙、錄影監視器擷取畫面翻拍照片3張、刑案現場照片2 張及扣案之自備鑰匙、T 字起子及手電筒各1 支。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91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