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3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68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被害人甲○○為暴力、騷擾行為,並遠離被害人甲○○之工作場所至少十公尺。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原係男女朋友關係,甲○○於桃園縣八德市○○○街19巷10弄1 號(起訴書誤載為桃園縣八德市○○○街9 巷29號,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經營集賢托兒所,僱用乙○○擔任司機,嗣乙○○於民國98年12月間因故離職,因不滿甲○○對於托兒所之經營管理,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9年1 月9 日下午某時以磚塊砸毀托兒所大門之玻璃,足以生損害於甲○○(毀損部分業經甲○○具狀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另基於恐嚇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接續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簡訊內容至甲○○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甲○○恫稱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內容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案經甲○○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甲○○、證人鄭素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通聯調閱查詢單2 份、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內容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按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度台上字第78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先後如附表所示34次恐嚇甲○○之行為,犯罪之手段與動機及侵害之法益均相同,且在時間及空間上極為密接,難以具體切割,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應認屬接續犯,只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於89年間雖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9年度自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0年5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本院念其一時失慮,誤蹈刑章,信其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人即被害人甲○○亦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7 款、第8 款及第9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與如主文所示保護被害人安全及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俾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7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手機號碼:0000000000 ┌─┬─────────┬──────────────────────┐ │編│時間 │簡訊內容 │ │號│ │ │ ├─┼─────────┼──────────────────────┤ │1 │98年12月28日下午6 │借錢那天我在超商看,鄭沒過去就接到電話說她拿│ │ │時18分許 │錢給你了,那天故意我面前向你要錢給我難看。志│ │ │ │學2 次依仕倫3 次小太陽2 次倫晟3次 我會告訴他│ │ │ │們是我檢舉得看你如何面對他們 │ ├─┼─────────┼──────────────────────┤ │2 │98年12月29日凌晨1 │告訴妳事情,被告鐵工那一位快判刑了,近來常電│ │ │時01分許 │話嗆聲,前天晚上我去找他人,找不到,他有案底│ │ │ │是槍砲和強姦罪,我再找不到他人,妳們要注意陌│ │ │ │生人,切記 │ ├─┼─────────┼──────────────────────┤ │3 │99年1 月10日上午11│最近看精神科,有證明精神異常,就可交保頂多判│ │ │時29分許 │藥物治療。別說沒時間給你,農曆過年後開學,最│ │ │ │好不要讓我知道他們還在集賢!貨車倒車爆衝衝撞│ │ │ │補習班玻璃大門上電視就很精彩,免費幫妳電視報│ │ │ │導打廣告提高知名度! │ ├─┼─────────┼──────────────────────┤ │4 │99年1 月11日上午10│妳沒看見小太陽三樓被拆,下學期兩人還在,不是│ │ │時25分許 │被拆是連續被砸,我已準備座牢心理, │ ├─┼─────────┼──────────────────────┤ │5 │99年2 月23日凌晨1 │小心依世倫告妳毀約,找依世倫做替死鬼ㄛ! │ │ │時41分許 │ │ ├─┼─────────┼──────────────────────┤ │6 │99年2 月26日下午6 │我知道以前妳對待我很好一個姓鄭,毀了一切,鄭│ │ │時29分許 │雖然教學還可以,以面相學來說她不是好的善緣運│ │ │ │勢,其實妳自己也很清楚。 │ └─┴─────────┴──────────────────────┘ 附表二: 手機號碼:0000000000 ┌─┬──────────┬──────────────────────┐ │編│時間 │簡訊內容 │ │號│ │ │ ├─┼──────────┼──────────────────────┤ │1 │99 年1 月8 日晚間10 │你不回應!我就找人等她下班半路攔截讓她不敢上│ │ │時44分許 │班 │ ├─┼──────────┼──────────────────────┤ │2 │99 年1 月9 日下午5 │我最喜歡像妳這樣死個性!準備關門!我要回台中│ │ │時47分許 │找救兵!桃園托兒所要上電視了 │ ├─┼──────────┼──────────────────────┤ │3 │99年1 月9 日下午6 時│我會等笳□考試那天下午才!我只要不傷人就可以│ │ │35分許 │交保!我會找記者一起去也會事先通知妳準備!我│ │ │ │最愛死個性 │ ├─┼──────────┼──────────────────────┤ │4 │99年1 月9 日晚間8 時│妳打從心裡就要□踏人!明明呂其哲就在三樓喊誰│ │ │19分許 │按電鈴吵死人!妳還是耍人敢說電鈴壞!補習班換│ │ │ │鎖,心態是什麼想自己最知道!我甘願座牢也要毀│ │ │ │! │ ├─┼──────────┼──────────────────────┤ │5 │99年1 月13日中午12時│厚厚集賢出名嘍!想更出名嗎?還沒上電視轉播呢│ │ │53分許 │!安親托兒會跑掉一堆!全歸功妳死個性和努力配│ │ │ │合的我! │ │ │ │死個性對凡人有用!對異類的我只會火上加油!不│ │ │ │是沒人對付得了我,只是神祖牌要掛脖子,草席綁│ │ │ │背後的決心! │ ├─┼──────────┼──────────────────────┤ │6 │99年1 月18日晚間11時│過年後我把藏匿已久工具帶來八德,給妳看看不知│ │ │22分許 │有沒有長銅鏽? │ ├─┼──────────┼──────────────────────┤ │7 │99年1 月18日晚間11時│我天天晚上都去恩恩家或附近了解人生活息慣,知│ │ │36分許 │彼知己才能百戰百勝! │ ├─┼──────────┼──────────────────────┤ │8 │99年1 月24日上午11時│妳不辭鄭,我已跟鄰長講和幾家住戶說,聯署住戶│ │ │7 分許 │抗議書送縣政府看妳會關不關門 │ ├─┼──────────┼──────────────────────┤ │9 │99年1 月24日晚間7 時│妳必須1 月30日前解決辭職(鄭)!不然等我聯署│ │ │4 分許 │住戶簽名抗議要求集賢遷移或停業書送給縣政府社│ │ │ │會課時妳就完蛋!下學期就不用招生等著如何除理│ │ │ │已收費學生安置吧! │ ├─┼──────────┼──────────────────────┤ │10│99年1 月24日晚間9 時│她白目人,如敢告勞工局,只要說因她白目人與社│ │ │38分許 │會人士糾紛引發托兒所慘遭人砸破玻璃!必須解職│ │ │ │!這樣就沒問題 │ └─┴──────────┴──────────────────────┘ 附表三: 手機號碼:0000000000 ┌─┬──────────┬──────────────────────┐ │編│時間 │簡訊內容 │ │號│ │ │ ├─┼──────────┼──────────────────────┤ │1 │99年1 月20日中午12時│恩恩媽媽講歸講?兩人沒換虛妄一招!我不信妳永│ │ │29分許 │遠不出門!邀請妳上車談話,最多防害自由,罰金│ │ │ │而!妳想試(一次被蛇咬,終身怕草繩)經驗嗎!│ ├─┼──────────┼──────────────────────┤ │2 │99年1 月21日晚間8 時│我已經找到人,沒換鄭晚上會到補習班鐵門開槍警│ │ │44分許 │告,當天我會找做警察朋友泡茶,就有不在場證明│ │ │ │,妳補習班也上電視看你要如何經營! │ ├─┼──────────┼──────────────────────┤ │3 │99年1 月21日晚間8 時│七天沒答案我會一家一家到托兒家拜訪告訴家長說│ │ │50分許 │,鄭老師沒走時常會有人去集賢鬧,報警阿交保就│ │ │ │有人陪葬! │ ├─┼──────────┼──────────────────────┤ │4 │99年1 月21日晚間8 時│我田地賣掉就有錢買偷渡客做事,沒直接證據法院│ │ │59分許 │也奈何不了我,簡訊只能當佐證,沒證物和嫌疑犯│ │ │ │咬不了我沒一點法律常識我還有機會在社會上生活│ │ │ │! │ ├─┼──────────┼──────────────────────┤ │5 │99年1 月22日下午4 時│晚上我會找妳學生家長每人告訴她們,鄭沒離開集│ │ │20分許 │賢會關門 │ ├─┼──────────┼──────────────────────┤ │6 │99年1 月23日下午2 時│辭鄭理由很簡單,與社會人士爭執引起危害托兒所│ │ │32分許 │安全!他告不了勞保局也不用遣散費!除非是妳利│ │ │ │用她耍我!是非如何面子一定要回來!妳等著看吧│ │ │ │! │ ├─┼──────────┼──────────────────────┤ │7 │99年1 月23日下午5 時│我不是找妳投資,三月份我才要裝潢面子一定要討│ │ │10分許 │回來,鄭沒辭一定搞到關門為止!我到別地方開店│ │ │ │就好! │ ├─┼──────────┼──────────────────────┤ │8 │99年1 月25日上午11時│我問過勞工局跟本不用支付遣散費,敢要求錢叫她│ │ │34分許 │去吃屎,你想竹聯幫去幼獅找人會發生什麼有趣事│ │ │ │件!三千元就有人過去拜訪 │ ├─┼──────────┼──────────────────────┤ │9 │99年1 月25日下午4 時│我已經三重竹聯通電話講好了!(鄭)死不要臉敢│ │ │27分許 │說遣散費吃屎,沒開除二月一日有人會過去拜訪送│ │ │ │花哩!集賢社區住戶開始連署簽名要求托兒所搬遷│ │ │ │或停業!送縣政府社會課辦理調查! │ ├─┼──────────┼──────────────────────┤ │10│99年1 月25日晚間9時 │梁玉花知道甲○○做偽證! │ │ │56分許 │很快我到法院自訴,可減刑,甲○○策略他人當債│ │ │ │權人自己當偽證五年以上,哈哈哈大家一起~ │ ├─┼──────────┼──────────────────────┤ │11│99年1 月25日晚間10時│我買些名產送鍾老師~順便請律師寫自訴刑事偽證│ │ │14分許 │狀~甲○○教唆他人,以金錢誘惑他人當債權人向│ │ │ │梁玉花提起詐欺告訴而甲○○當偽證人 │ ├─┼──────────┼──────────────────────┤ │12│99年1 月25日晚間11時│ (心靈話)以前我前妻懷孕七個多月兒子結果動 │ │ │57分許 │ 了胎氣死了~!後來女兒想見又受限制,失去兒 │ │ │ │ 子見不到女兒的痛苦心靈只有親身體驗才能了解 │ │ │ │ ?我已經看破人世了,假如?我一起赴黃泉路那 │ │ │ │ 真是美好!哈哈哈 │ ├─┼──────────┼──────────────────────┤ │13│99年1 月26日上午8 時│律師寫好梁玉花詐欺案甲○○教唆偽證自訴狀!字│ │ │39分許 │打好了傳真給妳看 │ ├─┼──────────┼──────────────────────┤ │14│99年2 月1 日凌晨1 時│妳家傻狗子只會製造妳停業!我上桃園是師父叫我│ │ │33分許 │到桃園關聖帝君化解怨恨,這下仇恨更深,妳要心│ │ │ │理準備傻狗子很快去見妳老公!我本是亡命徒生死│ │ │ │對我來說早就看開了!只是為妳可惜死了老公又沒│ │ │ │了傻狗子 │ ├─┼──────────┼──────────────────────┤ │15│99年2 月1 日凌晨2 時│以前台中法院開庭外面一定有仇家在法院外等我抓│ │ │7 分許 │人!我都是花錢請五、六位保鏢陪同,害怕被人帶│ │ │ │走或是被槍殺!哈哈哈,緊張刺激,傻狗子很快見│ │ │ │閻羅王 │ ├─┼──────────┼──────────────────────┤ │16│99年2 月1 日凌晨2 時│我本是十號房租到期回埔里家住,過年後去新竹開│ │ │38分許 │店順便接回女兒,來桃園問朱□正奶奶桃園關聖帝│ │ │ │君在那裡要去化解,現在改變方式必須殺傻狗然後│ │ │ │去大陸 │ └─┴──────────┴──────────────────────┘ 附表四: 手機號碼:0000000000 ┌─┬──────────┬──────────────────────┐ │編│時間 │簡訊內容 │ │號│ │ │ ├─┼──────────┼──────────────────────┤ │1 │99年4 月15日晚間10時│我還是把農地準備做墳墓比較好,不然我死無葬身│ │ │18分許 │之地,古代人都有陪葬,但我喜愛男人了是不是變│ │ │ │成同性戀,32年齡左右我最愛了 │ ├─┼──────────┼──────────────────────┤ │2 │99年4 月17日凌晨3 時│我甘願選死,也不願被關,罰金也沒錢繳,死對我│ │ │1 分許 │來講算是解脫,但是必定轟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