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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25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明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007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明忠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劉明忠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75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9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有下列犯行:㈠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同院)以95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2 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8 月23日期滿執行完畢;㈡於94年間因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上訴後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2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上開㈠㈡各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0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9 月,上開㈠之罪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㈢於同年間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3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㈣於95、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6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8年2 月7 日期滿執行完畢(惟㈢之各罪刑尚可與上開㈣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9 月15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12 巷10號14樓之10,以抽香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9 月16日凌晨2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某處,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6日)凌晨2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12巷10號14樓之10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529公克)及供(非專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吸食器2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2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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