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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許曉微許曉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264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坤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坤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沾殘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沾殘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坤明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中地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經臺中地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迄89年7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戒毒偵字第2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①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於②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86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4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③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86年度易字第5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②、③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聲字第604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又於④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罰金50,000元確定,上開②~④之罪刑接續執行,於91年5 月29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 年又27日,後與①之罪刑接續執行,於96年3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0月1 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大學附近某處,以針筒施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及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1 次。嗣於同日晚間6 時5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新明路口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非專供)之注射針筒2支、沾殘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 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沾殘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與該吸食器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許曉微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4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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