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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204號),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3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5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3年10月9 日釋放出所,該次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即於98年5 月11日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有下列犯行: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84年12月20日縮刑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2 年又27日;復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5 年 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93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於8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並與前揭假釋經撤銷之殘刑2 年又27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8 月接續執行,於91年1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4 年7 月13日,於93年1 月15日入監,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93 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8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因減刑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15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134 號住處內,分別以抽香煙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晚間6 時10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1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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