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6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19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曾為臺灣電力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變壓器工人,李健新、謝月娥(經本院另案審理中)係址設桃園縣大溪鎮○○里○○段南興小段556 地號土地上之「億鑫工程行」實際負責人,承包臺電公司之下包商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電公司)電纜線工程,熟諳臺電公司電纜線工程環節及應行注意之事項,並擁有車牌號碼502 ─TD號自用大貨車及其他施作電纜線工程所需之抽水機2 部、發電機1 部、道路施工警告標示燈1 具、交通錐27只、牽引機1 部、電纜剪1 支、警示燈6 具、電子吊秤1 具、抽水水管2 條、機械假人1 具、交通椎連桿17支、指揮棒1 只、警告旗1 面等物(均已扣案),李健新、謝月娥竟提供上開自用大貨車、用具及不知情友人陳如棟所有暫停放在李健新所經營億鑫工程行之車牌號碼4973─PU號自用小貨車予陳寶樹,經由陳寶樹聯繫丙○○及附表所示之人後,丙○○、李健新、謝月娥、陳國源(經本院另案審理中)及附表所示之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由陳寶樹指示附表所示之人,駕駛上開大貨車、小貨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由渠等分別持李健新所有客觀上足以作為兇器使用之電纜剪1 支,並持上開李健新所有之電纜施用工安全設備放置於路旁,丙○○與附表所示之人員則穿著工作服裝、反光背心及安全帽,以該方式佯裝正常之電纜施工,再由丙○○與附表所示之人員打開人孔蓋檢查電纜線確實未通電後,再以布索綑綁電纜,由大貨車吊臂牽引至收線機,再開始抽取電纜,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電纜得手,嗣後再由陳寶樹將竊得之電纜線載往億鑫工程行交由李健新、謝月娥及陳國源等人處理,並將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返還予李健新,每次丙○○可分得新臺幣5,000 元之報酬,後經臺電公司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帶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並在桃園縣大溪鎮○○段南興小段556 地號土地上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為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上揭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互核均相符,由此足認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期日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定從重處斷」,電業法第105 條定有明文,故竊取電業法之電線,應論以電業法第105 條之竊盜供電設備罪,並依刑法竊盜罪之法律效果從重處斷。查扣案之電纜剪係屬金屬製品,質硬而型尖,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依上開判例意旨說明,該物品顯具有客觀危險性,自屬兇器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業法第105 條,應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結夥3 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至告訴人臺電公司雖稱被告就附表一編號㈠至㈧所示之竊盜犯行,竊得之電纜長度應分別為3,217.2 公尺、3,217.2 公尺、2,520 公尺、3,969 公尺、2,498.8 公尺、3,855.6 公尺、2,683.8 公尺、3,780 公尺(見99年度易字第465 號卷第178 頁至第181 頁),惟被告堅詞否認竊得之電纜線有如上述之長度,觀諸告訴人臺電公司至現場測量遭竊之電纜數量時,距離案發已相隔一段時日,並無法排除於該段時間內是否亦有他人行竊,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參核對照告訴人臺電公司之指述,即難逕認被告竊得之電纜線長度如告訴人臺電公司上開所指,附此敘明。被告、李健新、謝月娥、陳國源與附表一所示之共犯,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8 件加重竊盜犯行間,犯意個別,客觀上彼此可分,犯案方法亦有不同,上開數罪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缺款花用,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反多次竊取臺電公司之電纜線,其所為對臺電公司造成財產上重大損失且影響民生用電甚鉅,原不宜輕縱,惟念其前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尚佳,且事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衡量被告所得之利益、在竊盜集團中扮演之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件犯行所科刑度,各如附表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迭經修正公布,其中98年1 月21日修正前第41條第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行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嗣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 月1 日生效之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則修改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是以修正後規定將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同條第8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諭知被告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扣於另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共犯李健新所有,供被告與附表所示之共犯竊盜電業之電纜線時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99年度易字第465 號卷第170 頁、第170 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99年1 月1 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附表一 ┌─┬──┬──┬───┬──┬───────────┬────────┐ │編│時間│地點│到現場│電纜│證 據│刑 度│ │號│ │ │行竊之│數量│ │ │ │ │ │ │人 │ │ │ │ ├─┼──┼──┼───┼──┼───────────┼────────┤ │㈠│97年│桃園│陳明志│不詳│1.證人陳寶樹於警詢之證│丙○○結夥三人以│ │ │10月│縣桃│陳寶樹│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上、攜帶兇器竊盜│ │ │間 │園市│丙○○│ │ 號卷第296頁至第301頁│電業之電線,處有│ │ │ │文中│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路附│ │ │2.證人陳明志於警詢及檢│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近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貳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84頁至第90頁、第222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頁至第226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89號卷第89頁│ │ │ │ │ │ │ │ 至第96頁)。 │ │ │ │ │ │ │ │3.證人甲○○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14頁至第18頁、第386 │ │ │ │ │ │ │ │ 頁至第388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97號卷第128 │ │ │ │ │ │ │ │ 頁至第132 頁)。 │ │ │ │ │ │ │ │4.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185 頁至第187 │ │ │ │ │ │ │ │ 頁、98年度偵字第8197│ │ │ │ │ │ │ │ 號卷第133 頁至第135 │ │ │ │ │ │ │ │ 頁)。 │ │ │ │ │ │ │ │5.證人潘順達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見98年度偵字第81│ │ │ │ │ │ │ │ 97號卷第136 頁至第13│ │ │ │ │ │ │ │ 9 頁)。 │ │ ├─┼──┼──┼───┼──┼───────────┼────────┤ │㈡│97年│桃園│陳明志│不詳│1.證人陳寶樹於警詢之證│丙○○結夥三人以│ │ │11月│縣桃│陳寶樹│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上、攜帶兇器竊盜│ │ │間 │園市│丙○○│ │ 號卷第296頁至第301頁│電業之電線,處有│ │ │ │文中│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路附│ │ │2.證人陳明志於警詢及檢│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近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貳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84頁至第90頁、第222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頁至第226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89號卷第89頁│ │ │ │ │ │ │ │ 至第96頁)。 │ │ │ │ │ │ │ │3.證人甲○○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14頁至第18頁、第386 │ │ │ │ │ │ │ │ 頁至第388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97號卷第128 │ │ │ │ │ │ │ │ 頁至第132 頁)。 │ │ │ │ │ │ │ │4.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185 頁至第187 │ │ │ │ │ │ │ │ 頁、98年度偵字第8197│ │ │ │ │ │ │ │ 號卷第133 頁至第135 │ │ │ │ │ │ │ │ 頁)。 │ │ │ │ │ │ │ │5.證人潘順達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見98年度偵字第81│ │ │ │ │ │ │ │ 97號卷第136 頁至第13│ │ │ │ │ │ │ │ 9 頁)。 │ │ ├─┼──┼──┼───┼──┼───────────┼────────┤ │㈢│97年│桃園│柯瑋權│504 │1.證人柯瑋權於警詢及檢│丙○○結夥三人以│ │ │11月│縣桃│陳明志│公尺│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上、攜帶兇器竊盜│ │ │中旬│園市│陳寶樹│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電業之電線,處有│ │ │ │大興│丙○○│ │ 111 頁至第118 頁、第│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西路│ │ │ 230 頁至第234 頁、98│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 段│ │ │ 年度偵字第8197號卷第│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9-1│ │ │ 98頁至第105 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 │號前│ │ │2.證人被告陳明志於警詢│之物均沒收。 │ │ │ │之交│ │ │ 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 │ │流道│ │ │ (98年度偵字第8197號│ │ │ │ │匝道│ │ │ 卷第89頁至第96頁、98│ │ │ │ │口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83頁至第90頁、第146 │ │ │ │ │ │ │ │ 頁至第153 頁、第222 │ │ │ │ │ │ │ │ 頁至第226頁)。 │ │ │ │ │ │ │ │3.證人陳寶樹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296 頁至第301 │ │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甲○○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14頁至第18頁、第386 │ │ │ │ │ │ │ │ 頁至第388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97號卷第128 │ │ │ │ │ │ │ │ 頁至第132 頁)。 │ │ │ │ │ │ │ │5.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185 頁至第187 │ │ │ │ │ │ │ │ 頁、98年度偵字第8197│ │ │ │ │ │ │ │ 號卷第133 頁至第135 │ │ │ │ │ │ │ │ 頁)。 │ │ │ │ │ │ │ │6.證人潘順達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見98年度偵字第81│ │ │ │ │ │ │ │ 97號卷第136 頁至第13│ │ │ │ │ │ │ │ 9 頁)。 │ │ ├─┼──┼──┼───┼──┼───────────┼────────┤ │㈣│97年│桃園│柯瑋權│570 │1.證人柯瑋權於警詢及檢│丙○○結夥三人以│ │ │11月│縣桃│陳明志│公尺│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上、攜帶兇器竊盜│ │ │下旬│園市│陳寶樹│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電業之電線,處有│ │ │ │大興│丙○○│ │ 111 頁至第118 頁、第│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西路│ │ │ 230 頁至第234 頁、98│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 段│ │ │ 年度偵字第8197號卷第│貳仟元折算壹日。│ │ │ │79-1│ │ │ 98頁至第105 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 │號前│ │ │2.證人被告陳明志於警詢│之物均沒收。 │ │ │ │ │ │ │ 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 │ │ │ │ │ (98年度偵字第8197號│ │ │ │ │ │ │ │ 卷第89頁至第96頁、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83頁至第90頁、第146 │ │ │ │ │ │ │ │ 頁至第153 頁、第222 │ │ │ │ │ │ │ │ 頁至第226頁)。 │ │ │ │ │ │ │ │3.證人陳寶樹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296 頁至第301 │ │ │ │ │ │ │ │ 頁、98年度偵字第8179│ │ │ │ │ │ │ │ 號卷第273 頁背面、第│ │ │ │ │ │ │ │ 274頁)。 │ │ │ │ │ │ │ │4.證人甲○○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14頁至第18頁、第386 │ │ │ │ │ │ │ │ 頁至第388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97號卷第128 │ │ │ │ │ │ │ │ 頁至第132 頁)。 │ │ │ │ │ │ │ │5.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185 頁至第187 │ │ │ │ │ │ │ │ 頁、98年度偵字第8197│ │ │ │ │ │ │ │ 號卷第133 頁至第135 │ │ │ │ │ │ │ │ 頁)。 │ │ │ │ │ │ │ │6.證人潘順達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見98年度偵字第81│ │ │ │ │ │ │ │ 97號卷第136 頁至第13│ │ │ │ │ │ │ │ 9 頁)。 │ │ ├─┼──┼──┼───┼──┼───────────┼────────┤ │㈤│97年│桃園│柯瑋權│348 │1.證人柯瑋權於警詢及檢│丙○○結夥三人以│ │ │12月│縣桃│陳明志│公尺│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上、攜帶兇器竊盜│ │ │上旬│園市│陳寶樹│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電業之電線,處有│ │ │ │文中│丙○○│ │ 111 頁至第118 頁、第│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路、│ │ │ 230 頁至第234 頁、98│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龍安│ │ │ 年度偵字第8197號卷第│貳仟元折算壹日。│ │ │ │路口│ │ │ 98頁至第105 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 │及大│ │ │2.證人被告陳明志於警詢│之物均沒收。 │ │ │ │興西│ │ │ 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 │ │路3 │ │ │ (98年度偵字第8197號│ │ │ │ │段78│ │ │ 卷第89頁至第96頁、98│ │ │ │ │3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號前│ │ │ 83頁至第90頁、第146 │ │ │ │ │ │ │ │ 頁至第153 頁、第222 │ │ │ │ │ │ │ │ 頁至第226頁)。 │ │ │ │ │ │ │ │3.證人陳寶樹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296 頁至第301 │ │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甲○○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14頁至第18頁、第386 │ │ │ │ │ │ │ │ 頁至第388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97號卷第128 │ │ │ │ │ │ │ │ 頁至第132 頁)。 │ │ │ │ │ │ │ │5.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185 頁至第187 │ │ │ │ │ │ │ │ 頁、98年度偵字第8197│ │ │ │ │ │ │ │ 號卷第133 頁至第135 │ │ │ │ │ │ │ │ 頁)。 │ │ │ │ │ │ │ │6.證人潘順達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見98年度偵字第81│ │ │ │ │ │ │ │ 97號卷第136 頁至第13│ │ │ │ │ │ │ │ 9 頁)。 │ │ ├─┼──┼──┼───┼──┼───────────┼────────┤ │㈥│97年│桃園│柯瑋權│375 │1.證人柯瑋權於警詢及檢│丙○○結夥三人以│ │ │12月│縣桃│陳明志│公尺│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上、攜帶兇器竊盜│ │ │中旬│園市│冼亞平│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電業之電線,處有│ │ │ │文中│陳寶樹│ │ 111 頁至第118 頁、第│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路62│丙○○│ │ 230 頁至第234 頁、98│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 號│吳慶宗│ │ 年度偵字第8197號卷第│貳仟元折算壹日。│ │ │ │至53│ │ │ 98頁至第105 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 │1 號│ │ │2.證人被告陳明志於警詢│之物均沒收。 │ │ │ │前 │ │ │ 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 │ │ │ │ │ (98年度偵字第8197號│ │ │ │ │ │ │ │ 卷第89頁至第96頁、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83頁至第90頁、第146 │ │ │ │ │ │ │ │ 頁至第153 頁、第222 │ │ │ │ │ │ │ │ 頁至第226頁)。 │ │ │ │ │ │ │ │3.證人陳寶樹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296 頁至第301 │ │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冼亞平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276 頁至第280 │ │ │ │ │ │ │ │ 頁)。 │ │ │ │ │ │ │ │5.證人甲○○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14頁至第18頁、第386 │ │ │ │ │ │ │ │ 頁至第388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97號卷第128 │ │ │ │ │ │ │ │ 頁至第132 頁)。 │ │ │ │ │ │ │ │6.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185 頁至第187 │ │ │ │ │ │ │ │ 頁、98年度偵字第8197│ │ │ │ │ │ │ │ 號卷第133 頁至第135 │ │ │ │ │ │ │ │ 頁)。 │ │ │ │ │ │ │ │7.證人潘順達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見98年度偵字第81│ │ │ │ │ │ │ │ 97號卷第136 頁至第13│ │ │ │ │ │ │ │ 9 頁)。 │ │ ├─┼──┼──┼───┼──┼───────────┼────────┤ │㈦│97年│桃園│柯瑋權│660 │1.證人柯瑋權於警詢及檢│丙○○結夥三人以│ │ │12月│縣桃│陳明志│公尺│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上、攜帶兇器竊盜│ │ │中旬│園市│冼亞平│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電業之電線,處有│ │ │ │文中│陳寶樹│ │ 111 頁至第118 頁、第│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路50│丙○○│ │ 230 頁至第234 頁、98│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 號│吳慶宗│ │ 年度偵字第8197號卷第│貳仟元折算壹日。│ │ │ │至53│ │ │ 98頁至第105 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 │1 號│ │ │2.證人被告陳明志於警詢│之物均沒收。 │ │ │ │前 │ │ │ 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 │ │ │ │ │ (98年度偵字第8197號│ │ │ │ │ │ │ │ 卷第89頁至第96頁、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83頁至第90頁、第146 │ │ │ │ │ │ │ │ 頁至第153 頁、第222 │ │ │ │ │ │ │ │ 頁至第226頁)。 │ │ │ │ │ │ │ │3.證人陳寶樹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296 頁至第301 │ │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冼亞平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276 頁至第283 │ │ │ │ │ │ │ │ 頁)。 │ │ │ │ │ │ │ │5.證人甲○○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14頁至第18頁、第386 │ │ │ │ │ │ │ │ 頁至第388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97號卷第128 │ │ │ │ │ │ │ │ 頁至第132 頁)。 │ │ │ │ │ │ │ │6.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185 頁至第187 │ │ │ │ │ │ │ │ 頁、98年度偵字第8197│ │ │ │ │ │ │ │ 號卷第133 頁至第135 │ │ │ │ │ │ │ │ 頁)。 │ │ │ │ │ │ │ │7.證人潘順達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見98年度偵字第81│ │ │ │ │ │ │ │ 97號卷第136 頁至第13│ │ │ │ │ │ │ │ 9 頁)。 │ │ ├─┼──┼──┼───┼──┼───────────┼────────┤ │㈧│98年│桃園│陳明志│495 │1.證人柯瑋權於警詢及檢│丙○○結夥三人以│ │ │1 月│縣桃│冼亞平│公尺│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上、攜帶兇器竊盜│ │ │19日│園市│柯瑋權│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電業之電線,處有│ │ │凌晨│文中│陳寶樹│ │ 111 頁至第118 頁、第│期徒刑陸月,如易│ │ │0 至│路一│丙○○│ │ 230 頁至第234 頁、98│科罰金,以新臺幣│ │ │5 時│段21│吳慶宗│ │ 年度偵字第8197號卷第│貳仟元折算壹日。│ │ │許 │號前│ │ │ 98頁至第105 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 │至74│ │ │2.證人陳明志於警詢及檢│之物均沒收。 │ │ │ │7 號│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前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第84│ │ │ │ │ │ │ │ 頁至第90頁、第146 頁│ │ │ │ │ │ │ │ 至第153 頁、第222 頁│ │ │ │ │ │ │ │ 至第226 頁、98年度偵│ │ │ │ │ │ │ │ 字第8189號卷第89頁至│ │ │ │ │ │ │ │ 第96頁)。 │ │ │ │ │ │ │ │3.證人冼亞平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76頁至第81頁、第168 │ │ │ │ │ │ │ │ 頁、第169 頁、第238 │ │ │ │ │ │ │ │ 頁至第243 頁、第276 │ │ │ │ │ │ │ │ 頁至第280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89號卷第54頁│ │ │ │ │ │ │ │ 至第74頁)。 │ │ │ │ │ │ │ │4.證人陳寶樹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296頁至第301頁│ │ │ │ │ │ │ │ )。 │ │ │ │ │ │ │ │5.證人吳慶宗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5 頁至第10頁、第91頁│ │ │ │ │ │ │ │ 至第93頁、第213 頁至│ │ │ │ │ │ │ │ 第217 頁、第222 頁至│ │ │ │ │ │ │ │ 第227 頁、98年度偵字│ │ │ │ │ │ │ │ 第8197號卷第76頁至第│ │ │ │ │ │ │ │ 87頁、第254 頁至257 │ │ │ │ │ │ │ │ 頁)。 │ │ │ │ │ │ │ │6.證人甲○○於警詢及檢│ │ │ │ │ │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98│ │ │ │ │ │ │ │ 年度偵字第5506號卷第│ │ │ │ │ │ │ │ 14頁至第18頁、第386 │ │ │ │ │ │ │ │ 頁至第388 頁、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8197號卷第128 │ │ │ │ │ │ │ │ 頁至第132 頁)。 │ │ │ │ │ │ │ │7.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98年度偵字第5506│ │ │ │ │ │ │ │ 號卷第185 頁至第187 │ │ │ │ │ │ │ │ 頁、98年度偵字第8197│ │ │ │ │ │ │ │ 號第133 頁至第135 頁│ │ │ │ │ │ │ │ )。 │ │ │ │ │ │ │ │8.證人潘順達於警詢之證│ │ │ │ │ │ │ │ 述(見98年度偵字第81│ │ │ │ │ │ │ │ 97號卷第136 頁至第13│ │ │ │ │ │ │ │ 9 頁)。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 ├──┼───────────┤ │㈠ │抽水機2部 │ ├──┼───────────┤ │㈡ │發電機1部 │ ├──┼───────────┤ │㈢ │道路施工警告標示燈1 具│ ├──┼───────────┤ │㈣ │交通椎27只 │ ├──┼───────────┤ │㈤ │交通椎連桿27支 │ ├──┼───────────┤ │㈥ │牽引機1部 │ ├──┼───────────┤ │㈦ │電纜剪1支 │ ├──┼───────────┤ │㈧ │警示燈6具 │ ├──┼───────────┤ │㈨ │電子吊秤1具 │ ├──┼───────────┤ │㈩ │抽水水管2條 │ ├──┼───────────┤ │ │機械假人1具 │ ├──┼───────────┤ │ │指揮棒1支 │ ├──┼───────────┤ │ │警示旗1面 │ ├──┼───────────┤ │ │車牌號碼502 -TD自用大│ │ │貨車1部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5條 又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