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四十四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二、四、六、九、一一、一二、一四、一六、一
七、一九至四一所示之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一、三、五、七、八、一○、一三、一五及一八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均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日期 │ 九十七年六月十日 │ 九十七年六月十日 │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二│ │ │八三號 │八三號 │二五號 │二五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三│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三│ │實│ │四九號 │四九號 │九四號 │九四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三│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三│ │判│ │四九號 │四九號 │九四號 │九四號 │ │決├────┼───────────┼───────────┼───────────┼───────────┤ │ │判決確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 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 │ │日期 │ │ │ │ │ ├─┴────┴───────────┴───────────┴───────────┴───────────┤ │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一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九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 │ └──────────────────────────────────────────────────────┘ ┌──────┬───────────┬───────────┬───────────┬───────────┐ │ 編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五月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九十七年七月底某日 │九十七年九月三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七 │ │案號 │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 │ │ │二九號 │二九號 │一一號 │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編號七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一│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同編號七 │ │實│ │三○號 │三○號 │五號 │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同編號七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編號七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一│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同編號七 │ │判│ │三○號 │三○號 │五號 │ │ │決├────┼───────────┼───────────┼───────────┼───────────┤ │ │判決確定│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同編號七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九 │ 一○ │ 一一 │ 一二 │ ├──────┼───────────┼───────────┼───────────┼───────────┤ │ 罪名 │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五月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九月四日 │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 │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 │九十七年九月十四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 │案號 │ │ │ │ │ │ │ │ │ │ │ ├─┬────┼───────────┼───────────┼───────────┼───────────┤ │最│ 法院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 │後├────┼───────────┼───────────┼───────────┼───────────┤ │事│ 案號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 │實│ │ │ │ │ │ │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 ├─┼────┼───────────┼───────────┼───────────┼───────────┤ │ │ 法院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 │確├────┼───────────┼───────────┼───────────┼───────────┤ │定│ 案號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 │判│ │ │ │ │ │ │決├────┼───────────┼───────────┼───────────┼───────────┤ │ │判決確定│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同編號七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一三 │ 一四 │ 一五 │ 一六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 │犯罪日期 │ 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 │ 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 │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 │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四│ │ │二七號 │二七號 │一二號 │一二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五│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五│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三│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三│ │實│ │二二號 │二二號 │九三號 │九三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 │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 │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 │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五│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五│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三│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三│ │判│ │二二號 │二二號 │九三號 │九三號 │ │決├────┼───────────┼───────────┼───────────┼───────────┤ │ │判決確定│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 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一七 │ 一八 │ 一九 │ 二○ │ ├──────┼───────────┼───────────┼───────────┼───────────┤ │ 罪名 │ 竊盜罪 │ 竊盜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日期 │ 九十七年七月五日 │ 九十七年七月十日 │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 │ 九十七年九月十四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一九 │ │案號 │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 │ │ │號 │號 │一○號 │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編號一九 │ │後├────┼───────────┼───────────┼───────────┼───────────┤ │事│ 案號 │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六│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六│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一二│同編號一九 │ │實│ │號 │號 │七九號 │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同編號一九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編號一九 │ │確├────┼───────────┼───────────┼───────────┼───────────┤ │定│ 案號 │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六│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六│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一二│同編號一九 │ │判│ │號 │號 │七九號 │ │ │決├────┼───────────┼───────────┼───────────┼───────────┤ │ │判決確定│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同編號一九 │ │ │日期 │ │ │ │ │ ├─┴────┴───────────┴───────────┴───────────┴───────────┤ │備註:附表編號一九至四○所示之罪業據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一二七九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 │ └──────────────────────────────────────────────────────┘ ┌──────┬───────────┬───────────┬───────────┬───────────┐ │ 編號 │ 二一 │ 二二 │ 二三 │ 二四 │ ├──────┼───────────┼───────────┼───────────┼───────────┤ │ 罪名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七月某日 │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 │ │ │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 │ │ │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 ├──────┼───────────┼───────────┼───────────┼───────────┤ │偵查機關年度│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案號 │ │ │ │ │ │ │ │ │ │ │ ├─┬────┼───────────┼───────────┼───────────┼───────────┤ │最│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後├────┼───────────┼───────────┼───────────┼───────────┤ │事│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實│ │ │ │ │ │ │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 │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確├────┼───────────┼───────────┼───────────┼───────────┤ │定│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判│ │ │ │ │ │ │決├────┼───────────┼───────────┼───────────┼───────────┤ │ │判決確定│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二五 │ 二六 │ 二七 │ 二八 │ ├──────┼───────────┼───────────┼───────────┼───────────┤ │ 罪名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 │ │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 │ │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 ├──────┼───────────┼───────────┼───────────┼───────────┤ │偵查機關年度│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案號 │ │ │ │ │ │ │ │ │ │ │ ├─┬────┼───────────┼───────────┼───────────┼───────────┤ │最│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後├────┼───────────┼───────────┼───────────┼───────────┤ │事│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實│ │ │ │ │ │ │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 │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確├────┼───────────┼───────────┼───────────┼───────────┤ │定│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判│ │ │ │ │ │ │決├────┼───────────┼───────────┼───────────┼───────────┤ │ │判決確定│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二九 │ 三○ │ 三一 │ 三二 │ ├──────┼───────────┼───────────┼───────────┼───────────┤ │ 罪名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七月某日 │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 │ │ │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 │ │ │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 ├──────┼───────────┼───────────┼───────────┼───────────┤ │偵查機關年度│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案號 │ │ │ │ │ │ │ │ │ │ │ ├─┬────┼───────────┼───────────┼───────────┼───────────┤ │最│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後├────┼───────────┼───────────┼───────────┼───────────┤ │事│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實│ │ │ │ │ │ │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 │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確├────┼───────────┼───────────┼───────────┼───────────┤ │定│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判│ │ │ │ │ │ │決├────┼───────────┼───────────┼───────────┼───────────┤ │ │判決確定│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三三 │ 三四 │ 三五 │ 三六 │ ├──────┼───────────┼───────────┼───────────┼───────────┤ │ 罪名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 │ │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 │ │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 ├──────┼───────────┼───────────┼───────────┼───────────┤ │偵查機關年度│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案號 │ │ │ │ │ │ │ │ │ │ │ ├─┬────┼───────────┼───────────┼───────────┼───────────┤ │最│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後├────┼───────────┼───────────┼───────────┼───────────┤ │事│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實│ │ │ │ │ │ │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 │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確├────┼───────────┼───────────┼───────────┼───────────┤ │定│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判│ │ │ │ │ │ │決├────┼───────────┼───────────┼───────────┼───────────┤ │ │判決確定│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三七 │ 三八 │ 三九 │ 四○ │ ├──────┼───────────┼───────────┼───────────┼───────────┤ │ 罪名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 │ │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 │ │ │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與前次相隔約二至三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案號 │ │ │ │ │ │ │ │ │ │ │ ├─┬────┼───────────┼───────────┼───────────┼───────────┤ │最│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後├────┼───────────┼───────────┼───────────┼───────────┤ │事│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實│ │ │ │ │ │ │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 │ 法院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確├────┼───────────┼───────────┼───────────┼───────────┤ │定│ 案號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判│ │ │ │ │ │ │決├────┼───────────┼───────────┼───────────┼───────────┤ │ │判決確定│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同編號一九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四一 │ ├──────┼───────────┤ │ 罪名 │ 詐欺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四月 │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至九│ │ │十七年九月十六日間某日│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五│ │ │○、七三七三、一○○八│ │ │三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一九│ │實│ │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一九│ │判│ │號 │ │決├────┼───────────┤ │ │判決確定│ 九十九年三月四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