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4 月14日凌晨2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427 號,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ADA(經法院裁准令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監,已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ADA約2.7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本文前段亦有明文。再按愷他命,係屬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查獲第三級毒品,如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應予「沒入」銷燬之。法條用語,係使用「沒入」銷燬,自非屬刑事上「沒收」,應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予以「沒入」銷燬始是(臺灣高等法院93年9 月9日93年度第3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故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依同條例之規定,凡製造、運輸、販賣、引誘他人吸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者,均有處罰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應屬違禁物無疑。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處罰單純持有此類毒品,乃因其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而已,並不影響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之本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1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搖頭丸共2 小包(毛重共2.71公克),第一小包含有粉紅色藥丸5.5 顆、綠色藥丸1 顆,第二小包含有綠色藥丸0.5 顆、橘色藥丸1 顆,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微量電子天秤法、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粉紅色藥丸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MDEA、愷他命成分(5.5顆原淨重1.5402公克,經取樣鑑析用罄0.2694公克,驗餘淨重1.2708公克),及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綠色藥丸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MDEA(1顆原淨重0.2705公克,經取樣鑑析用罄0.13 71克,驗餘淨重0.1334公克);如附表編號三號所示之綠色藥丸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MDEA(0.5顆原淨重0.1012公克,經取樣鑑析用罄0.0550克,驗餘淨重0.0462公克),及如附表編號四號所示之橘色藥丸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1顆原淨重0.3302公克,經取樣鑑析用罄0.1428克,驗餘淨重0.1874公克),此有該中心於98年6月3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908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至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物,雖混含有第二、三級毒品,但無從析離,是上開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各2只,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併此敘明。末查,鑑驗所耗損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數量,既已滅失,業經鑑定機關全數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各該毒品業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庸再予沒收銷燬、沒收之諭知。至附表編號一號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MDE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惟聲請書未予區分,率爾以MDMA聲請沒收,容顯速斷,實應審慎為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編號│ 名 稱 │ 外觀、重量 │ 備 註 ││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粉紅色藥丸,5.5 │㈠包裝編號一、二號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 ││ │基安非他命 │顆,淨重1.5402公│ 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 │MDMA、MDA、 │克,因鑑驗使用0.│ 品 ││ │MDEA、第三級│2694公克,驗餘淨│㈡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部分,即已滅││ │毒品愷他命 │重1.2708公克 │ 失不存在,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 │ │ )之。 ││ │ │ │ ││ │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綠色藥丸,1顆, │㈠包裝編號一、二號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 ││ │基安非他命、│淨重0.2705公克,│ 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 │MDMA、MDA、 │因鑑驗使用0.1371│ 品 ││ │MDEA │公克,驗餘淨重0.│㈡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部分,即已滅││ │ │1334公克 │ 失不存在,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綠色藥丸,0.5顆 │㈠包裝編號三、四號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 ││ │基安非他命、│,淨重0.1012公克│ 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 │MDMA、MDA、 │,因鑑驗使用0.05│ 品 ││ │MDEA │50公克,驗餘淨重│㈡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部分,即已滅││ │ │0.0462公克 │ 失不存在,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 │├──┼──────┼────────┼───────────────────┼─│四 │第二級毒品甲│橘色藥丸,1顆, │㈠包裝編號三、四號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 ││ │基安非他命、│淨重0.3302公克,│ 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 │MDNA │因鑑驗使用0.1428│ 品 ││ │ │功課,驗餘淨重0 │㈡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部分,既已滅││ │ │.1874公克 │ 失不存在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消燬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