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9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製造改造手槍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所處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聲字第2299號│├───────┬────────────┬────────────┤│編 號│ 壹 │ 貳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肆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2項 │├───────┼────────────┼────────────┤│犯 罪 日 期│97年8月5日為警採尿回溯26│97年8月5日為警採尿回溯96││ │小時內某刻 │小時內某刻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719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78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12月26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78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2月26日 │同左 │├──┴────┼────────────┼────────────┤│編 號│ 叁 │ 肆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製造改造手槍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 │ │金新臺幣伍萬元。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2項 │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97年9月10日 │96年12月至97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5404號 │年度偵字第20701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審易字第102號 │98度訴字第331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 │98年6月17日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779號 │98年度訴字第331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3月31日 │98年7月22日 │├──┴────┼────────────┴────────────┤│備 註│編號壹、貳: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9││ │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9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