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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3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3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四十四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一、二、四及五所示之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三、六至八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均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玉蕙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竊盜罪        │      加重竊盜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六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為│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
│            │警採尿時起回溯前九十六│                      │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二│
│            │六三號                │三三號                │三三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三│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六○│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六○│
│實│        │○一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    │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三│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六○│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六○│
│判│        │○一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 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 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
│  │日期    │                      │                      │                      │
├─┴────┴───────────┴───────────┴───────────┤
│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九九二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二年確定。                                                                    │
└──────────────────────────────────────────┘
┌──────┬───────────┬───────────┬───────────┐
│   編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五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有期徒刑七月     │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六月十日      │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為警採│  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
│            │                      │尿回溯時起九十六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八六│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一│
│            │○二號                │一號                  │六○、五五六六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六│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二○│
│實│        │五○號                │○一號                │四八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六│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二○│
│判│        │五○號                │○一號                │四八號                │
│決├────┼───────────┼───────────┼───────────┤
│  │判決確定│ 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
│  │日期    │                      │                      │                      │
├─┴────┴───────────┴───────────┴───────────┤
│備註: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二○四八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      刑一年確定。                                                                  │
└──────────────────────────────────────────┘
┌──────┬───────────┬───────────┐
│   編號     │         七           │          八          │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七月     │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九四│
│            │六○、五五六六號      │八、九五七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二○│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四一│
│實│        │四八號                │七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二○│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四一│
│判│        │四八號                │七號                  │
│決├────┼───────────┼───────────┤
│  │判決確定│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3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