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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呂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81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1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民國98年6 月30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得易科罰金,惟前開確定判決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採從舊從輕之原則。而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得否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不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41條第8 項業經立法院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將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執行刑逾6 月者,亦得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而於99年1 月1 日起生效,而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係規定於數罪併罰,其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於司法院98年6 月19日公布釋字第662 號解釋前仍為有效),比較刑法第41條第8 項新舊法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新法。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10號判決、本院98年度易字第812 號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1 至5 所示各罪曾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812 號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確定】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97年3月6日  │本院97年度易字第│98年6月30日 │
│  │          │5月     │            │812號判決       │            │
├─┼─────┼────┼──────┼────────┼──────┤
│2 │同上      │同上    │97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 │同上      │同上    │97年3 月15日│同上            │同上        │
│  │          │        │至97年3 月22│                │            │
│  │          │        │日          │                │            │
├─┼─────┼────┼──────┼────────┼──────┤
│5 │同上      │同上    │97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