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 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7年12月22日,而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97年12月22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5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7 月7 日 │97年7 月8 日 │97年6 月1 日 │├──┬─────┼──────────┼──────────┼──────────┤│ 偵 │ 機 關 │新竹地檢署 │新竹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查 │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5823號 │97年度偵字第5823號 │98年度偵緝字第471 號│├──┼─────┼──────────┼──────────┼──────────┤│ 最 │ 法 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701 號 │97年度易字第701 號 │98年度易字第429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11月28日 │97年11月28日 │98年5 月25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97年12月22日 │97年12月22日 │98年6 月22日 │├──┴─────┼──────────┴──────────┴──────────┤│ 備 註 │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701 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2 月6 日 │97年11月10日 │ │├──┬─────┼──────────┼──────────┼──────────┤│ 偵 │ 機 關 │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11865 號│98年度偵字第10960 號│ │├──┼─────┼──────────┼──────────┼──────────┤│ 最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 │ 案 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072號│98年度壢簡字第1843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7 月31日 │98年8 月31日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確定日期 │98年9 月25日 │98年10月2 日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