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7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

聲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8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罪       名 │施用第一  │施用第二│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
│            │級毒品    │級毒品  │毒品      │毒品      │毒品      │級毒品  │毒品      │級毒品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7 │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
│            │月        │7月     │月        │月        │月        │7月     │月        │7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9 月10│98年9 月│98年8 月13│98年8 月13│98年6 月2 │98年6 月│98年10月25│98年10月│
│            │日        │10 日   │日        │日為警採尿│日        │2 日    │日        │25 日   │
│            │          │        │          │時起回溯96│          │        │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8│同左    │桃園地檢98│同左      │桃園地檢98│同左    │桃園地檢99│同左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        │年度毒偵字│          │年度毒偵字│        │年度毒偵字│        │
│            │第4657 號 │        │第4111號  │          │第5157號  │        │第2094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同左    │98年度審訴│同左      │99年度審訴│同左    │99年度審訴│同左    │
│      │    │字第2871號│        │字第2870號│          │字第170號 │        │字第1174號│        │
│      ├──┼─────┼────┼─────┼─────┼─────┼────┼─────┼────┤
│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11│同左    │98年12月18│同左      │99年2 月26│同左    │99年7 月30│同左    │
│      │日期│日        │        │日        │          │日        │        │日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同左    │98年度審訴│同左      │99年度審訴│同左    │99年度審訴│同左    │
│判  決│    │字第2871號│        │字第2870號│          │字第170號 │        │字第1174號│        │
│      ├──┼─────┼────┼─────┼─────┼─────┼────┼─────┼────┤
│      │日期│98年12月11│同左    │98年12月18│同左      │99年2 月26│同左    │99年7 月30│同左    │
│      │    │日        │        │日        │          │日        │        │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
│            │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
│            │條第1項   │第10 條 │條第1項   │條第2項   │條第1項   │第10 條 │條第1 項  │第10 條 │
│            │          │第2 項  │          │          │          │第2 項  │          │第2 項  │
├──────┼─────┴────┴─────┴─────┴─────┴────┼─────┴────┤
│備      考  │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1 年3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7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