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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1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1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 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自無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而無得依同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偽造印文  │有期徒刑│98年10月15日│本院99年度審易字│99年6月30日 │
│  │          │3月     │            │第879號刑事判決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10月15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7月22日 │
│2 │制條例第10│10月    │            │第1139號刑事判決│(編號2 、3 │
│  │條第1 項  │        │            │                │定應執行刑為│
│  │          │        │            │                │1年2月)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10月15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7月22日 │
│3 │制條例第10│6月     │            │第1139號刑事判決│            │
│  │條第2項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1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