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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1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3342 號、99年度執聲字第2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民國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於99年10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惟依前揭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9年1 月19日上│民國99年2 月23日晚│
│              │午10時許          │間10時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497 號            │992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壢簡字第908 │99年度壢簡字第1577│
│      │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9年5月12日   │民國99年8月16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壢簡字第908 │99年度壢簡字第1577│
│      │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9年6月14日   │民國99年9月13日   │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1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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