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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5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5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哲瑋

具 保 人 張仁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仁傑因被告張哲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張哲瑋於具保獲釋後,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處應執行8 年有期徒刑之判決,被告復經聲請人傳、拘無著等情,固有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另於99年9月29日依具保人張仁傑戶籍地址傳喚具保人於99年10月21日下午2 時帶同被告張哲瑋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張仁傑業於該傳票送達前之99年8 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客觀上無從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所出具上開保證金一節,容有未合,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5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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