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62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6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國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公務案件(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國祥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上訴字第6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於民國98年4 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5 月19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刑滿後於99年9 月11日又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45日,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次犯罪之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國祥前於95年間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12月2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嗣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 月10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638 號判決撤銷原第一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周國祥並於96年6 月22日入監出監,迄至98年4 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受刑人周國祥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於99年9 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再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1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處拘役30日、45日,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但漏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經本院覆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刑事判決等各有關書類後,認被告所犯本案上揭之罪,確實構成前述累犯要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依法應於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後之範圍內,由本院更定原確定判決宣示之刑及更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48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6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6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