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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呂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97年9月18日中午12時許 │同左                  │97年12月27日下午1 時35│
│              │                      │                      │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
│              │                      │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512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17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251號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144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8年2月25日           │同左                  │98年9月11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251號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3月23日           │同左                  │98年10月5日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月          │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2項                 │                      │                      │
├───────┼───────────┼───────────┼───────────┤
│犯  罪  日  期│97年12月27日下午1 時35│                      │                      │
│              │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為26小時內,逕予更正)│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年度及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75號   │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8年9月11日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 ├────┼───────────┼───────────┼───────────┤
│ 定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  │                      │                      │
│ 判 ├────┼───────────┼───────────┼───────────┤
│ 決 │確定日期│98年10月5日           │                      │                      │
├───────┼───────────┴───────────┴───────────┤
│ 備        註 │編號1、2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              │編號3、4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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