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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錢建榮游智棋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濟民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674號、第17460號、第19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濟民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濟民因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前於民國99年8 月20日經法官訊問後,認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居於犯罪指揮角色,且有多次詐欺犯行,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復先後於99年11月20日、 100年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故原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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