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訴訟代理人
郭銘峯
被告
名門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知辰
被告
馮廣桂
被告
謝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4,65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23,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4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 頁)。

三、原告逾期且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