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2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興
- 訴訟代理人
- 郭銘峯
- 被告
- 名門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知辰
- 被告
- 馮廣桂
- 被告
- 謝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4,65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23,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4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 頁)。
三、原告逾期且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