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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96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96號

聲請人
趙永生(即世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世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聲報該公司已清算完結,惟其聲請狀未依上開規定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及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同年10月1 日二次通知其補正,聲請人僅於同年10月11日補正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其餘部分逾期迄今仍未補全,其聲報清算完結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9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完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