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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請人
李光亮
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相對人
李依璇
相對人
李依秦
相對人
李照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登記事件,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5 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3號判決在案,並已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原與其他訴訟標的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76 號合併受理在案,因訴訟標的中,請求塗銷桃園縣楊梅市○○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部分,土地面積169.95平方公尺,依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300 元,價額為1,070,685 元;及塗銷楊梅市○○段000 ○000 地號地上權登記部分,其權利範圍3 分之1 ,土地面積分別為34.41 平方公尺、153.61平方公尺合計180.0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300 元,價額為958,902 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029,587 元,前述訴訟標的移轉管轄由本院受理。是雖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時繳納裁判費共50,995 元 ,惟移轉由本院審理部分,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097元,是依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97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9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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