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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76號

塗銷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76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乙○○因95年度訴字第11676號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

由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7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