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清香
訴訟代理人
古景緻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葉陳月香
即被告
陳念慈
即被告
陳靜宜
即被告
陳咨錞
即被告
陳榮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瑞喜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復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係就其與上訴人及其餘被告葉陳月香、陳念慈、陳靜宜、陳咨錞、陳榮宇間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3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共有人間必須合一確定,雖葉陳月香、陳念慈、陳靜宜、陳咨錞、陳榮宇於本件判決後,未提起上訴,然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上訴效力,亦及於葉陳月香、陳念慈、陳靜宜、陳咨錞、陳榮宇,爰將其等列為視同上訴人。

三、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8,650 元【計算式:(系爭57地號土地面積189 平方公尺+系爭66地號土地面積213 平方公尺+系爭112 地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系爭120 地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103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9,400元被上訴人即原告應有部分1/2 +系爭13建號建物103 年度課稅現值181,300 元被上訴人即原告應有部分1/2 =4,358,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