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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5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謝黃愛玉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再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有明文。

二、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中被告謝黃愛玉,於起訴前即於民國99年2 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13 號卷第6 頁),依首揭規定,被告謝黃愛玉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對被告謝黃愛玉提起本件訴訟,與法不符,自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