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5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被告
- 謝黃愛玉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再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有明文。
二、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中被告謝黃愛玉,於起訴前即於民國99年2 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13 號卷第6 頁),依首揭規定,被告謝黃愛玉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對被告謝黃愛玉提起本件訴訟,與法不符,自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