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29號

選定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29號

聲請人
薛陳蕙姿
相對人
薛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定薛陳蕙姿(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薛雅菁(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薛雅菁負擔。

理由

一、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並準用民法第1106條規定。次按輔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輔助人無第1094條第1 項之輔助人者,法院得依受輔助人、第1094條第3 項聲請權人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輔助人:㈠死亡。㈡經法院許可辭任。㈢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又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 準用第1106條第1 項、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薛陳蕙姿為相對人薛雅菁之母,相對人因罹患精神疾病,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371 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父薛慶瑞為輔助人,惟薛慶瑞已於103 年9 月11日死亡,有另行選定輔助人之必要,爰聲請選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母即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371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薛慶瑞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然薛慶瑞已於103 年9 月11日死亡等事實,業據本院調閱前開輔助宣告卷確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又本件經本院囑託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為訪視,其建議略以:本案之聲請人薛陳蕙姿女士為相對人之母親,相對人現與聲請人同住,雖可自理,但生活起居由聲請人協助打理,相對人目前生活費由相對人父親遺留存款支付。經訪視薛陳蕙姿女士具擔任監護人之意願,相對人在場也未提出反駁及異議,且同意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綜合評估相對人受照顧狀況、聲請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且不適任之消極原因等語,有該公會103 年11月28日陶姚字第103614號函在卷可稽。

五、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及訪視報告之內容,考量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母親,當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且聲請人亦有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相對人對此亦無意見,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無不妥,故本院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六、末依民法第15條之2 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再參酌同法第1113條之1 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 、第1103條第1 項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無規定應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故本件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準用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2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選定監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