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鄭名夫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高建源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何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7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1 月7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