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廻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爭奇姚重珍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聲請人與案外人陳冠華間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承辦合議庭法官3 人迴避,本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承辦法官(禮股、愛股及莊股)同時承辦本法院104 年度聲再字第2 號與104 年度救字第68號訴訟救助事件,亦即承辦法官為程序裁判(訴訟救助)與再審實體裁判(104 年度聲再字第2 號),顯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項第7 款之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的情形,是承辦

二、經查:本合議庭認無迴避之事由,茲說明如下:

㈠訴訟救助是程序裁判,不服訴訟救助之裁判,而提出再審,此再審亦應是程序裁判,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項第7 款

㈡承上,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項第7 款之立法理由「民國24年2 月1 日:第7 款推事未參與前審之裁判,僅為他項訴訟行為,如參與言詞辯論證據調查者,尚無拘於成見之虞,自毋庸使之迴避;」、「92年2 月7 日;第七款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依其文義解釋,凡在更審前曾參與該訴訟事件裁判之法官,不問係在何審級,均包括在內。若該訴訟事件發回多次,而原審法院法官員額較少,勢必發生無法官可執行職務之情形。又依修正後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斷基礎,故該訴訟事件於發回或發交後縱仍由參與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審理,亦不致有所偏頗,而有迴避之必要,爰修正第七款,將此部分規定刪除。」,可知立法者對「法官應迴避」之情形,規定非常嚴格。益見聲請人之主張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項第7款之規定有違。

㈢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113 條分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起訴繫屬後,訴訟救助之聲請應向受訴法院為之,上開所稱「受訴法院」應指「本案訴訟」之承辦股,因民事案件以徵收費用為原則,是原告(或聲請人)起訴(或聲請)繫屬後,承辦法官應先審查原告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至第77條之27規定應否徵收費用,有否依法繳納訴訟費用,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納時,為起訴不合程式,因可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原告或聲請人為免被駁回,依限繳納訴訟費用,若無資力繳納,檢具釋明證據向受訴法院(即本案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承辦法官審酌是否合於訴訟救助之要件,而為准駁。是訴訟救助事件係依本案訴訟而生,亦應由本案訴訟審酌,且本案訴訟是否顯無勝訴之望者,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亦應由承辦法官審慎認定。

㈣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訴訟救助),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不等同本案訴訟之結果。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指述之事由,與迴避之法律構成要件有間,是其聲請承辦之合議庭全體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本件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就鈞院104 年度救字第68號應予迴避之情。

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要件不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廻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