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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告
楊蘭芳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董鐵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1519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5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26,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3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1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 頁】。嗣於民國105年4 月29日具狀更正第1 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92,388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3頁),核原告所為係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2 年8 月27日中午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小客車,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欲右轉進入臺北榮民總醫院中正樓,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減速慢行,且未暫停讓原告先行,即貿然右轉駛向該行人穿越道,不慎撞擊原告致其受有右肘關節鷹嘴骨折、右肩挫傷等傷害,並造成原告身體及五官功能急速降低,產生次發性巴金森症、行動障礙及泌尿腎衰、憂鬱症、失智等現象,且因彼此相互影響交替混雜,導致腦部退化性,日常表現已達失智中期。被告前揭業務過失傷害犯行,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原告因系爭車禍而受有醫療費用23,298元、交通費119,090 元、看護費195 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0 萬元損害,爰依法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92,388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關於本件實體事項之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有業務過失傷害之犯行,致其受有受有右肘關節鷹嘴骨折、右肩挫傷等傷害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3、37頁);而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103年度調偵字第691 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3 年度調偵字第920 號),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519號判決認被告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檢察官及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訴,經本院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202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 件在卷可稽,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則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自屬有據。茲就原告所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因車禍發生而分別在天主教耕莘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支出醫療相關費用3,399 元、19,899元,合計23,298元乙節,業據提出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及明細為憑(見附民卷第12至26頁、第35頁、第53至57頁,本院卷第56、57頁),足信為真。

⒉交通費部分:原告主張車禍發生後迄至105 年4 月27日止支出計程車車資共計119,090 元,業據其提出相關單據、證明及明細以佐(見附民卷第61至75頁、本院卷第58至83頁),而衡諸原告高齡近90歲(15年12月8 日出生),所受之右肘關節鷹嘴骨折之傷勢不輕,如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往返醫院門診有傷勢加劇之風險,故搭乘計程車往返,自有必要,應予准許。

⒊看護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因傷勢嚴重,於住院及術後修復期間均需專人24小時照顧,雖未聘請看護,惟仍由其女兒輪流照顧,故以聘請看護之價格每日2,000 元計算至105 年4 月27日止,共計975 日,被告應給付原告看護費195 萬元(2,000 元×975 日) 等語。依臺北榮民總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自事故發生後至今需他人24小時照料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另親屬受傷由親人照顧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照顧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嘉惠於加害人,故由親人擔任看護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看護之情形,認原告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而得請求賠償,故原告主張每日2,000 元,975 日共195 萬元之看護費,應屬可採。

⒋精神慰撫金: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因被告上開犯行致受有傷害,手術後仍需復建,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依上開意旨及說明,自得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本院審酌原告之102 年度所得總額為0 元,名下無財產;被告學歷為高職畢業,駕駛計程車為業,102 年度所得總額為97,867元,名下有汽車1 部(見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22至26頁),兼衡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被告過失之程度等,認原告所得請求之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

⒌綜上,原告請求系爭事故所受上開項目之損害總額為2,692,388 元(23,298元+119,090 元+195 萬元+60萬元=2,692,388 元)。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復為同法第203 條所明定。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係於103 年10月6 日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附民卷第77頁),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692,388 元,及自103 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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