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 原告
- 澔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通
- 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律師
- 被告
- 黃正宏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依兩造簽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下稱系爭委託契約)之約定,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金共新臺幣(下同)3,240 萬元,然原告已將其中240 萬元債權讓與訴外人蕭文通,故本件得向被告請求3,000 萬元;另案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1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中,本件被告起訴請求蕭文通應返還門牌為桃園市○○區○○○路○段0 號1樓及2 、3 樓房屋,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於該案中,蕭文通以本件原告前開讓與之240 萬元與被告請求之不當得利為抵銷抗辯,該案就蕭文通得主張240 萬元抵銷之原因事實與本件全然相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前裁定於另案二審程序即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522號案件判決確定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