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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1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請人
李宗吾
相對人
許鈺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05號給付貨款等案件),本件執行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0414號)查封的財產若遭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前因未接獲相對人之訴訟通知以致敗訴,今有充分之理由另行提告相對人有積欠貨款及違約之事實。爰聲請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25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205號強制執行案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於本院係提起給付貨款(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05號案件)之訴訟,並非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事,與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不符,揆之上開說明,聲請人所述之理由,均與前開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無涉。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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