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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周玉群毛松廷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44號

上訴人
彭彥程
被上訴人
韓佩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105 年度壢簡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規定,首揭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準用之;復依同法第 463條準用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是基於處分權主義,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及提起上訴後其上訴範圍如何,均應由該當事人自由決定,故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表明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請求第二審法院在如何範圍內廢棄或變更原第一審判決,此之表明即為上訴聲明,如未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即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乃有首揭規定之明文,如上訴人之上訴狀中未為此表明,即違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105 年度壢簡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雖於105 年9 月8 日提起上訴狀,然上訴人並未載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依前開說明,因上訴人未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即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爰依首揭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72條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群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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