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李宗吾
- 相對人
- 許鈺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05號給付貨款等案件),本件執行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0414號)查封的財產若遭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前因未接獲相對人之訴訟通知以致敗訴,今有充分之理由另行提告相對人有積欠貨款及違約之事實。爰聲請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25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205號強制執行案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於本院係提起給付貨款(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05號案件)之訴訟,並非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事,與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不符,揆之上開說明,聲請人所述之理由,均與前開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無涉。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