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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8號

原告
Lamila Edgar Orcas(益卡)
原告
Siriban Shugar Chano(怡若)
被告
陳艾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Lamila Edgar Orcas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Siriban Shugar Chano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於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准予訴訟救助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第114條第1項所為之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前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原告Flores Joana Ocop 等十人對被告提起請求履行契約等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00號、105年度救字第108號裁定准許,而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確定在案,且命訴訟費用由原告Lamila Edgar Orcas、Siriban Shugar Chano各負擔百分之8 、百分之18,餘由被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原告Flores JoanaOcop等十人起訴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 元、4萬元、9萬元、25萬元、4萬元、15萬元、9萬元、9萬元、21萬元、17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則依前揭判決意旨,該筆費用由原告Lamila Edgar Orcas負擔983 元(計算式:12286×8%=98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告Siriban Shugar Chano負擔2,211元(計算式:12286×18%=2211),餘9,092元由被告負擔。從而,原告Lamila Edgar Orcas、Siriban Shugar Chano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983 元、2,211元、9,092元,並均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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